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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30

施行日期:2004-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近期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2003]742号)指出: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将技术改造投资管理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管理,并明确了今后新上报项目的有关问题。

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市项目的审批,并从我市机构设置的实际出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需市里审批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分工,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分别负责办理,并分别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协调、检查和验收。

二、对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拟争取国债专项支持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的职能分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企业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申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向市经委申报的项目,经市经委初审后,由市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编市经委文号)。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由接受申报单位各自负责,联合上报的项目不得实行重复初审。所有上报项目均应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市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方法,力求做到情况基本准确,数据真实可信。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相应问题予以明确。

五、今后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的这类问题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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