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9-09-05
施行日期:2019-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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