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政府对企业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政府对企业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
(二○○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企业投资以及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房山区国有企业、区属集体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国有或区属集体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政府对企业投资备案机关为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国资委)。
第四条 政府对企业的下列投资必须备案
(一)区发改委立项的中央级专项资金以及市级财政专项拨款。
(二)区级财政对企业支持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三)区级财政为支持企业发展而支付的贷款贴息。
(四)区政府各委、办、局的上级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政府对企业投资备案由企业持上述第四条所规定内容的相关文件到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政府对企业投资备案实行先备案后拨款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在拨付投资时,须在政府投资项目备案表(附后,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交由企业到区国资委备案。备案表一式三份,政府投资部门、区国资委、企业各持一份。企业将备案表交政府投资部门,政府投资部门在收到加盖区国资委公章的备案表后对企业拨款。
第七条 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项目负责人、投资的政府部门名称、投资总额。
(二)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计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相关投资材料。
第八条 政府对企业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应确定为国有资产。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国资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对政府投入的资金和形成的资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备案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