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解除时未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违法性已作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文字号:法行(1999)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5
施行日期:2000-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解除时未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违法性已作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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