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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6年鼓励重大外资项目进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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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5

施行日期:2006-05-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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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和大公司、大项目落户江西,依据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条件:引进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包括后续增资),2006年当年累计现汇(包括进口设备等)实际进资500万美元以上、并经国家商务部确认的单个重大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实际进资500-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实际进资1000-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实际进资2000-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

4、实际进资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对引进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另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奖励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的招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国内现有企业引进境外关联企业的,不属奖励对象。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投资者作出的开工、投产(开业)时间的承诺。

(二)项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两份)。

(四)项目引进单位如属多个主体,还应提交奖金的分配方案。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项目所在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设区市政府审定后,由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推荐转报。

(三)如属省直项目,则由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五条线”牵头部门进行审核,由牵头部门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出具推荐函。

第五条 奖励项目申请受理、审定和奖金的拨付

(一)省外经贸厅于2006年7月和2007年1月分两次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察看。

(二)省外经贸厅与省财政厅会审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一个月内将奖金拨付给项目引进单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获奖项目一年内组织检查,如发现项目获奖6个月后仍未开工建设、资金尚未实际使用,应要求设区市外经贸部门和项目单位作出说明并视情确定项目引进单位是否退回奖金;如发现获奖项目发生抽逃资金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除责令项目引进单位退回奖金外,并对有关审核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外贸厅外国投资促进处
2006年6月9日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外国投资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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