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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6〕3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0

施行日期:2006-09-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无锡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规模,有效规范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行为,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是指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原来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5%及其以上的,或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并需追加政府性资金拨款。

第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管理,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

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增项目原则上通过压缩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其他项目来综合平衡安排,一般在部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切块资金中调整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投资,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实行限额设计、限额管理的办法,切实控制总投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市政府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的报批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报批条件

1.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必须是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当前急需实施建设的项目。

2.上报部门必须提供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明确依据。

3.上报部门必须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平衡落实方案。即通过调整本部门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落实资金来源,不得突破本部门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切块资金盘子。

(二)报批程序

1.上报部门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的相关依据、资金平衡落实方案等书面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报送市财政局。新增项目原则上只安排部分启动资金。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对于依据符合规定、资金平衡方案切实可行、论证通过的新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于资金来源尚未平衡或不够明确的新增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上报。

3.市政府进行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

5.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报批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报批条件

1.上报部门需要提供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明确依据。

2.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拆迁政策调整、自然条件改变、建筑材料涨价等原因导致追加投资的,上报部门需要提供相关依据。

3.上报部门必须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来源落实方案。

(二)报批程序

1.上报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相关依据、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方案等书面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报送市财政局。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对于依据符合规定、资金来源落实方案合理可行、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并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上报。

3.市政府审核通过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下发同意追加投资的批复文件。对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需要追加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

5.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同意追加投资的批复文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新增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追加投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按本规定程序报批的,一律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调整一次。

第八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年度政府投资调整计划。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察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开始,项目单位应明确一名责任人(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并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控制等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情况,重点对项目进展、投资控制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而擅自开工建设的,或通过隐瞒实际情况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要追究项目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2006年9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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