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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6〕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3

施行日期:2006-10-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以及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筹资、担保贷款和其他专款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预算内安排的投资;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财政担保的银行贷款和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四)现有国有资产存量转换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五)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的重点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审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能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争取市以上投资的项目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凡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审查后,进入项目备选库。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的投资导向和本级财政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确定。

第九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办理转报或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工作要求。可研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上报或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三)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组织核定。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匡算的差额不得大于10%.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争取上级补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各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县年度投资计划。上报争取上级投资或补助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提交。需由县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县政府确定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包干代建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建设招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由县财政进行项目预算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拆迁单位的确定及所需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和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预算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建设,不得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和投资包干责任制,县级财政性投资实行资金包干责任制或报账制,县财政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付。未经县财政局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动用或转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县财政可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向县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对工程价款的审查工作,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前,应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后再予以清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决算未获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概算的审批,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工程预算、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定期审计。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县监察部门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效果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超预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是政府全额投入还是补助性投入的都必须公示。

第三条 公示范围:

(一)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四)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除进行公示外,还需召开听证会专题论证。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 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单位名称、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

(一)专栏公示。在县政府信息中心和威信新闻宣传中心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二)公告公示。除专栏公示外,还可以在电视新闻和其他场所发布公示公告。

第六条 公示时间。县政府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项目公示单位,公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工作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公示结束后5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整理上报县政府,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县政府信息中心公布。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县政府,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要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要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九条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时,由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要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县政府信息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未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或公示不全面、不真实的,以及在汇报公示情况时隐瞒公众真实意见的项目,政府不予研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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