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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7)15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10

施行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北京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现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7]639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初审工作;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初审工作;为便于管理,市属单位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可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属控股(集团、总)公司负责初审并申报。

二、关于设备招标

(一)申请办理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申报时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出具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市属主管单位,在申报内资项目免税确认时,应对设备招标情况明确审核意见。

三、其它事项

(一)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有关单位务必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防利用政策走私。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市属主管单位在报送初审意见时,要以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需引进的设备为依据,确定所附进口设备清单是否均为项目自用设备;要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力求一次报送完整材料,避免反复提供补充材料。

(三)为避免政策尺度把握不统一,出现多头办理、影响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的局面,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市属主管单位应尽快做到集中归口管理,并于2007年9月25日前将归口管理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备案。

(四)关于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京发改[2007]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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