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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8】1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8-05-19

施行日期:1998-05-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6】191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9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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