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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1]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7

施行日期:2001-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二)主要目标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使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实现转移;按照权责相应、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可以由区县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实现下放;可以用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凡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环节减少,内容透明,责任落实。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努力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定原则。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1、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2、对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文件明确规定设定的审批事项,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根据上海的实际进行清理。

4、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5、市政府各委办局文件及所属机构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或没有依据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6、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符合上海实际原则。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界定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

1、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的事项,涉及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等公共资源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利用财政资金和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等公共资金的事项,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影响公众思想道德行为的重要事项,依法实行必要的审批,并进行严格监管。

2、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对可以由区县政府负责的事项;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属于微观管理领域的事项,下放给区县政府审批和管理。

3、对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符合中央关于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要求,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可以由企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公民个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解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强管理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招标、拍卖实现资源配置的事项,要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

(三)精简效能原则。根据规范审批、提高效率的要求,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事项分工,理顺职能配置,改进审批方式,提高管理效能。

1、同一事项的审批依据有多个且相互矛盾,有新法和旧法的,以新法为准;有不同层次法的,以较高层次法为准。

2、同一个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多次重复审批的,调整为一次审批。

3、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经调整,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其他部门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可告知内容由申请单位作出承诺。

4、每一事项的审批必须规定合理时限,报送材料齐全,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应视为同意。

此外,结合本市信息化网络建设,整合各部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登记、备案。

(四)责权统一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明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制定管理细则和标准,加强日常执法和检查。凡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审批机关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外,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都应实行政务公开,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3、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整顿收费管理;健全行业协会功能,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把资质认定、资格认证从政府部门逐步转移出来;建立个人和企业诚实信用体系,规范投资者和交易者的市场行为;严格会计职业准入,推行会计制度改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4、没有规定或尚未补充规定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或暂停行使。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关于组织领导。本市已成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徐匡迪同志任组长,陈良宇、张惠新、殷一璀、姜斯宪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

(二)关于进行试点。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先在浦东新区、闵行区、长宁区、松江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漕河泾开发区、松江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内容为:企业设立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逐步改为登记备案;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实行强制性招标、拍卖;年检数量大幅度减少,方式改进;社会事务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等。通过试点,为全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三)关于工作步骤。本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今年完成,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今年初到5月底。主要是调查申报、摸清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现已结束。

第二阶段,6月到9月底,主要是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确定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各部门要在前阶段核定的审批事项基础上,逐项进行分析,按照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事项,规范审批的内容,制定监管的措施,经本部门讨论通过后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要认真研究各部门的改革方案,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有争议的审批事项,提交专家组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市审改办提出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初步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三阶段,10月到年底,主要任务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改方案修订、废止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依法设立的审批事项,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外,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的监察力度。市编办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关系,调整相应的管理职能。

希望各区县、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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