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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8-09-10

施行日期:2018-09-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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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政府规章:

一、《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年11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年8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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