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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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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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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说,与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说,无论是允许扣除的12%的比例,还是三年结转扣除,在国际上已经处于较高水平。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款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张天犁说,下一步,财政部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条款给出具体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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