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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6年第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6-08-30

施行日期:2016-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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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决定

为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在该区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一、由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本决定附件《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明确的具体事项实施。

二、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并且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应当主动与委托部门对接,建立健全被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被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政行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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