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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16】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6-04-12

施行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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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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