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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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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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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更便利

浙江省是流动人口大省,现有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新精神,既要考虑维护流动人口的正常流动和合法权益,又要更好地服务和管理好流动人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该负责人表示。

在居住登记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主动服务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同时,修订草案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主动服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统一申领居住证

“过去,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修订草案取消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统一为《浙江省居住证》,其申领条件也作了相应调整。”该负责人说。

修订草案明确,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接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

持证服务更丰富

“与过去的条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加了持证人的相关权益。”该负责人介绍,根据修订草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为持证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对持证应该享有的便利,修订草案也作了明确,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不仅如此,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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