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七、其他规定
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16】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6-02-24
施行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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