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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6-01-01

施行日期:201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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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改善需要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一级、二级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三)伴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一级、二级视力和肢体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在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提高补贴标准,也可将其他类别需要长期照护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护理补贴标准。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事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各县(市、区)、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中卫市中宁县和沙坡头区分担50%,自治区分担50%;

(二)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中卫市海原县,固原市各县(区)分担20%,自治区分担80%。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持其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申请事宜。

第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批。

第七条 县级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八条 县级残联每月将审定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移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县(市、区)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迁出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自治区残联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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