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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财企〔2014〕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1-19

施行日期:2014-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为健全完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外经贸转型升级和平衡发展,促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外经贸各项业务活动的专项资金,业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及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有序流动,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五)立足于我省外经贸发展目标任务及实际需求,有利于缩小外经贸发展区域差距,促进全省外经贸扩量提质增效。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一)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全省外经贸发展需要,建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任务,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外经贸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及指导、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项目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信息及技术手段。

(二)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及项目资金支持方案,并依据预算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各市县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受理所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及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负责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并做好统计及归档;

3.对下达本级的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与检查;

4.按照管理级次接受上级部门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分配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包括: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支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支持茧丝绸产业发展,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除外)等。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包括: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鼓励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

第七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是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具体的支持标准及分配金额依据财政部下达的拨款文件,予以确认。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项目库情况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安排项目资金。

第九条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支持项目,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控制的原则下,可采取资本投入、贷款贴息、事后奖补、保费补助、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

(一)资本投入的支持标准:对确定的发展潜力大、预期效益好的重点支持外经贸投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支持。

(二)贷款贴息的支持标准:贴息率结合企业实际贷款额及当年资金预算规模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限额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期限(上年末或最近一期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确定。

(三)事后奖补的支持标准:

1.补助方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规定开支范围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补助比例可提高到70%,重大有利于外经贸发展的项目可根据当年可用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力度给予支持。培训费等经费类补助项目也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按年度执行的业务补助类项目除外)只能享受一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2.以奖代补方式:引导性项目,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标准综合各种因素后确定。对超标准及与工作任务无关的超范围支出,不予支持。

第十条 深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的改革。适度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中统筹集中部分财力,积极探索运用基金投入、融资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市场化运作的有效方式,推动财政支持方式向“财融结合”、“有偿使用”和“点对面支持”等转变,放大专项资金效应,扩大专项资金受益面,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民间等资本投放到外经贸发展中,着力营造有利于我省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的市场优势。

第三章 资金支持重点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法分配资金的支持重点,应依据中央制定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确定。

第十二条 中央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促进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

1.支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东部产业转移。对符合《山西省工业生产力布局和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性内外资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对承接产业转移地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对具有国际创新能力的生产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研究开发项目和能力提升项目,对文化产品及服务和技术(含软件)出口企业的创意和开发设计项目,给予支持。

3.支持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对积极开展外经贸活动的行政区域划分的外经贸集中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外经贸承接园区的市场营销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孵化器、试验检测、融资增信等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的公共平台建设给予资助。

4.支持外经贸环境优化和对外开放水平扩大事项。对举办国际性展会、开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及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贸易便利化、公平贸易环境建设和其他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及活动,给予支持。

(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1.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为扩大拓展国际市场而参与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览展销会、境外投(议)标、经贸代表团出访、境外市场考察、电子商务和企业团体培训等活动给予补助。

2.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品牌建设。对为推动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的境外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等)和宣传推介、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和商标注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活动给予补助。

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三)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支持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外贸综合性基地、转型升级示范专业基地、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际营销网络(包括设立境外贸易中心、分销中心、品牌推广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等)、内外贸商品结合市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

(四)鼓励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1.支持境外投资。对优势、特色和高新技术行业领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对外投资合作等有利于扩大我省对外开放的项目予以支持。

2.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对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境外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3.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开展的技能型和高端型劳务素质培训活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

(五)支持茧丝绸产业发展。

对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项目建设及活动,予以支持。

(六)经确定的其他及需支持的我省重大外经贸发展促进事项。

第十三条 对展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事项,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场馆修缮、改扩建、车辆、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等的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及各种福利;不得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列支超标准接待和宴请费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规定事项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预算单位日常性的自身运转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本细则规定及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分别由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省商务厅提出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

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后,以联合发文方式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对已能明确的项目或相对固定的常规性项目,应采取“下评一年”的方式进行提前安排部署。

第十六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进行核准或备案,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场所、人才、资金和管理能力及信誉,达到外经贸资金年度工作文件中规定条件的资质及项目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根据有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按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财政和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合法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及年度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所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资金申请额度的审核,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资质条件及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进展效果等)的审核。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应按照管理级次和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联合行文并逐级进行上报。在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联合签发的资金申请文件中,应当有项目资金审核的详细情况说明。

省级企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或省直监管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应将所有上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动态管理。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商务厅按规定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的项目资金预算(或拨款文件)后,应按预算管理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申请资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聘请专业机构或委托等方式进行评审。

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办理验收手续。实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在承担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再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同一类型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实施评审时,由省商务厅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标准、人员和规程。

对采取竞争性方式支持的项目评审,一般采取百分制,综合项目先进性及效益性、资料要件完整性及齐备性、单位实施能力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打分。在确定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构成时,应采取科学的专家选取方法,并应当至少有产业、技术、财务等三方面领域的专家人才。在实施评审时,坚持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和纪检监查部门全程监督,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对按费用比例方式支持的项目审核,要明确支持的支出内容及范围,使审核有据可依,其中:对于适合地方执行的项目,可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避免工作重复,由各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确定后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在不突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拟定支持项目,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省商务厅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具体项目资金支持方案,在省财政厅依据预算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后,由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省财政厅依据预算国库管理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核查,按时向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统计资料,按要求做好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及时上报主管财政和商务部门。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及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程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项目及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按照要求,对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开展实施效果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视情节轻重,停止拨付或部分(全部)收回资金、限期归还已拨付的资金、撤销项目计划、一定期限内暂停再次申请资金资格:

(一)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力,执行情况与项目目标差距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二)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报表、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0日起实施。《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上报〈山西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报告》(晋财企〔2008〕237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完善〈山西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晋财企〔2009〕77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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