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9-23

施行日期:2015-09-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海洋与渔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 51号)、《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4〕144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财农〔2015〕3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县(市、区)用于促进全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海洋与渔业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实施对县(市、区)的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各县(市、区)及市级功能区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市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并报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与海洋事业、渔业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

(一)渔业产业发展: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三大工程、碳汇渔业建设、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代渔业园区、标准化示范基地、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和水产品电子商务、水产养殖保险、转产转业、水产种苗、远洋渔业等。

(二)渔政监督管理:增殖放流、渔船安全管理、海上救助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渔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等。

(四)综合执法:“一打三整治”执法行动,重点是“三无”渔船取缔等。

(五)渔船检验管理:钢质渔船修造企业修造质量监管、救生筏站修造质量监管等。

(六)信息化建设: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维护、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维护等。

(七)渔业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防控、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技术培训服务等。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海洋与渔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见附件)。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可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及渔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性转移支付两种;对县(市、区)政府补助,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实行考核后按因素法分配;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行项目库内择优立项或竞争性立项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根据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财政政策清单制定《温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及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市财政局据此确定对县(市、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额度。考核的主要因素有:工作任务因素、资金使用绩效因素、工作推进因素及地区发展因素等,同时确定相关因素权重。具体因素权重根据当年度的工作实际在考核办法中确定。

(二)项目库内择优立项或竞争性立项分配,作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具体实施方案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经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后择优上报或者入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择优或者竞争性评审后,确定准予立项项目,经市领导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市财政局据此分配资金。

第十条 每年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并于部门预算同步推进。经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考核及分配结果,下达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分配下达各地的资金,按照市级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拨付,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并将建设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抄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地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准公益类事项,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十三条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如需调整、变更或者终止,需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批,未经批复擅自调整、变更或者终止,将按实际情况,追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经批复同意的,应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核销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委托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立项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将项目验收结果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开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级资金政策进行评估、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取消年度市级海洋与渔业工作或者农财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农民信箱、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