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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法修改征求意见:文保单位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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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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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的,应当创造条件实行局部或定期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现行法律,对文物的保护、抢救和管理有较多规定,对“合理利用” 的制度和措施则规定较少,影响了文物工作方针的落实和文物事业的发展。

同时,草案也强调了文物利用的底线,明确文物利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协调,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另外,这次修订着力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条款:一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鼓励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公益基金,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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