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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规定国家勋章荣誉称号不得出售出租用于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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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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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一审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重,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21日在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二审草案将一审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此外,增加一款: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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