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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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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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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今年9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辽宁省人大法制委确定了强化政府监督、补充行业规定、突出消协作用和方便消费维权的修改思路,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的意见,在总则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等内容。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增加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消费维权处理平台”“将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经营行为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等内容,并对汽车销售、营利性教育培训以及餐饮等重点行业经营者义务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分组审议中,突出重点行业、建立起迅速便捷的投诉和维权处理平台、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等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焦点。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每项条款都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应主动作为,对于有目共睹和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主动介入,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突出地域特点,从辽宁实际出发,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集中的热点消费问题作出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建立起方便快捷顺畅的投诉平台和通道,一些大的经营场所应设立投诉站,遇到投诉即时随时处理,切实提高消费维权处理效率;建立失信退出机制,对严重失信者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责令永久退出该经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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