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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明年施行四类人员就职时要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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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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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近日通过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市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定,重庆市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均要进行宪法宣誓,主要涉及四类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誓词内容。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据了解,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以及党的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宣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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