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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存量房网签和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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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8-26

施行日期:2015-09-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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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兰州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管理规定》(兰房[2015]218号)和《兰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兰房[2015]24号),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登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业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存量房网签资格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合规数量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资格证,到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存量房网签资格登记。经纪机构属品牌分支机构的,应由总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二)经纪机构经资格登记获得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及房地产经纪人工作证后,方可开展存量房网签业务,并对自己所使用的用户代码负全部责任,使用的设备应专机专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已进行资格登记的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

(三)经纪机构存量房网签资格登记及房地产经纪人工作证有效期应和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如需延期应提前一个月申请。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存量房网签的管理规定和权限操作,发现违规情况,管理部门可随时暂停其存量房网签资格。

第二条 房屋信息的确认

(一)因赠与、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拍卖、互换、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划转、移交、破产清算、以房抵债等未发生实际买卖关系的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房屋,不实行存量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

(二)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依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认真核实委托出售的房屋权属信息,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直接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房屋信息核实。对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应告知其不能交易的原因。

第三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撤销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或载有房屋编码的附图(七里河区域内的房屋还需提交产籍核查单),在房屋登记机构或经纪机构填写《存量房转移登记网上签约申请表》,申请存量房网签。

(二)房屋登记机构或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存量房转移登记网上签约申请表》相关内容,在兰州市存量房网签信息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协助交易双方签定全市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提交合同并生成买卖合同号,存量房网签备案完成。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打印合同。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负责网上打印合同。经存量房网签备案的房屋,不能进行再次签约。

(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存量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时,应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撤销手续,并要求买卖双方到原网签机构重新签订合同。终止交易或因司法限制等其它原因,需撤销合同的,应持终止交易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撤销手续。由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还应征得经纪机构同意,共同办理撤销手续。

第四条 交易资金的监管

(一)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中约定的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交易资金)实行除定金、交易税费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屋交易全额自筹的资金全部监管;按揭贷款的资金监管首付金额,剩余贷款金额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监管银行负责监管。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所占房产份额及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可申请交易资金免除监管。

本细则所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配偶。亲属同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非同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需在房屋转移登记前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双方当事人应在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提供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资料,签订全市统一的三方(交易双方自行成交)或四方(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签订监管协议且监管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监管协议内容不得更改。

房屋买卖由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交易资金必须通过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划转全部交易资金,并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载明;其佣金部分按约定同步存入,待交易完成后,从监管银行划转。房屋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需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三)被监管交易资金的存入方式有三种:①到房屋登记机构政务大厅内设监管银行存入,并开具存款凭证;②到监管银行所属市区网点存入,并开具存款凭证;③通过监管银行网银存入,需到相应的监管账户开户监管银行打印存款凭证。

(四)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协商一致终止房屋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双方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收款凭证及《存量房买卖合同》已撤销的证明,共同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由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还应征得经纪机构同意,共同办理解除手续。

经监管银行审批解除交易资金监管,买方无按揭贷款的,监管银行将交易资金及利息划入买方账户;买方按揭贷款且贷款已发放,监管银行将首付款及利息划入买方账户,将贷款部分归还贷款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贷款方承担。委托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按合同约定将违约金本息划入经纪机构开设的自有账户。

(五)房屋交易被监管资金划转,无论是全额自筹或是按揭贷款,必须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登记并抵押权登记后,凭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凭证,买卖双方或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可按照监管协议事先约定的有关内容,到监管银行申请划转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应在房屋转移登记记簿工作完成后,开始划转。

监管银行在买卖双方或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各项划款业务时,必须保证被监管交易资金在监管协议中注明的专用账户中划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第五条 房屋转移登记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买方交易资金全额付款的,由交易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交易资金需要按揭贷款的,先由买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预审批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买房将首付款存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交易双方与贷款银行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并抵押权登记手续。

(二)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查验网签信息与交易双方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文本内容是否一致,按房屋转移登记及交易资金监管程序受理。

(三)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且楼盘表已经被冻结的房屋;被司法查封的房屋;被行政冻结的房屋;产权证已被挂失备案的房屋;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房屋;被异议登记的房屋;被设定为“待查封”的房屋,属于限制转移登记房屋。

第六条 凡在2015年9月1日前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原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必须实施存量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程序。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和资金监管管理。

兰州新区、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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