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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17

施行日期:2013-09-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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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社会保障卡(下称社保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保卡金融功能的使用、管理按金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是指按照人社部的规划标准,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发行的,加载金融功能的多功能智能卡。该卡是个人办理和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社会公共服务的凭证,也可作为银行卡使用。

第四条 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市人社局为全市社保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保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全市社保卡的制作、发行、运行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市人社局属下市社保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保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就社保卡的应用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

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参保职工社保卡的申领、发放等社保卡业务的服务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保卡的申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下称人社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保卡的申领、发放等社保卡业务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保卡金融合作机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社保卡金融功能业务的服务管理以及补换卡等社保卡业务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保卡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社保卡申领、制作及发放管理

第六条 本市社保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制作,正面印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汕头市社会保障卡”字样以及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持卡人相片、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本市社保卡分成年人卡和未成年人卡。

未成年人卡不包含持卡人相片,其持卡人须在年满16周岁后三年内换领成年人卡,否则三年到期后未成年人卡自动停用。

第八条 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首次申领社保卡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人社所申请办理。

首次申领社保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汕头市社保卡申领登记表(单位/个人)》;

(二)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供我市二代证定点相馆半年内拍摄的合格数码相片回执(申领未成年卡除外);

(四)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交验代理人的社保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的除外)。

未能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人社所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

第九条 换领或者补领社保卡的,由本人到原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换、补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汕头市社保卡申领登记表》;

(二)换卡的须提交原社保卡,补卡的须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三)提供半年内拍摄的合格数码相片回执(原制卡照片拍摄时间未满10年的除外);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交验代理人的社保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未能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的,银行服务网点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条 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社保卡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持卡人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负责;涉及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信息变化的,持卡人应当同时到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一条 社保卡的制卡周期为45个工作日,自申领业务受理之日起计算。申领人应当及时到原申领机构领卡,超过6个月未领取的,须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社保卡的制作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由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收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社保卡工本费:

1、首次申领社保卡的;

2、领卡后1年内因卡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

第十三条 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分别设置初始密码。持卡人领卡后须到相应的社保卡业务经办机构修改初始密码并激活银行账户。

第三章 社保卡使用

第十四条 社保卡服务应用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保卡的使用安全。

因社保卡服务应用单位管理不善或者操作过失造成持卡人权益受侵害的,社保卡服务应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社保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保卡及其密码, 因持卡人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的,所造成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社保卡具有以下功能和用途:

(一)社会保障功能应用。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消费、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缴纳社保费、发放待遇、信息查询、公共保障等业务。

(二)金融功能应用。社保卡含有银行的账户,该账户具有银联标准借记卡的所有功能,持卡人可以进行存款、取款、消费、转账及理财等金融业务,并可办理代收付结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社保卡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社保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在服务窗口配套读写机具和应用系统,并将社保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积极推进社保卡在本部门的应用。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凭社保卡申请查询卡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保卡服务应用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个人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相应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保卡应用时,应当制定技术实现方案和业务应用管理(含无卡期的临时应对措施)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

第四章 社保卡挂失和注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社保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无法及时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功能需书面解挂后才能启用,金融功能的挂失时效按银行规定执行。

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忘记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功能密码或者银行账户密码的,可持社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出国、死亡、失踪等原因需注销社保卡的,其本人或家属在办理终止社保卡的各项使用业务后,持社保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卡所加载金融账户的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社保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保卡采用国家级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市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由市人社局统一注册、统一申报、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应用社保卡时应当严格遵循社保卡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保卡管理、服务、应用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社保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泄露持卡人个人隐私、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报告社保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保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社保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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