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5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5-09-23
施行日期:2016-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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