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重点支持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重点支持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上乘、社会评价良好、有发展前景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 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应坚持公正公平、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关申请、审查、下拨和使用等程序应该公开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由举办者直接投资的民办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省、市级骨干民办学校建设项目;
(三)教职工社会保险落实和教师培养培训等项目;
(四)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和区县(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综合管理考核奖励项目;
(五)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开发、办学经验、学术论文等奖励项目;
(六)其它专项工作、中心工作项目。
第六条,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奖励支持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一)投资补助、奖励支持额度根据当年项目设置情况和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同一民办学校获得投资补助、奖励支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内。
(二)同一学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个别重大项目可以根据投资进度跨年度连续给予支持。
第七条 申报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一)相关办学证照齐全;
(二)办学设备设施基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校产权属明晰;
(三)前三年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等级均在合格以上(新建学校除外);
(四)有实际办学行为,办学管理规范,年内无不良记录或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市教育局每年初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办领程序
第九条 申报。符合投资补助或奖励支持条件的民办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管民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区县(市)所属民办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并初审,再报送市教育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相应支持或奖励项目的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相关学校办学资质证照复印件;
(三)申报建设补助或奖励项目的证明材料(申报重大建设项目补助应提供有关部门立项文件、设计图样、评审报告及预决算清单、支付资金凭证复印件等;申报其它项目补助或奖励应提供上级有关文件、相关工作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审核。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汇总并初步审定,填写《长沙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项目评审表》,形成当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公示。市教育局将审核结果在长沙教育信息网、长沙民办教育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布。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文件,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拨付。民办学校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市教育局直接拨付。受领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民办学校凭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补助或奖励资金必须进入学校专户,并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奖励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要组织项目自评,并向市教育局报送自评报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长沙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成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民办学前教育其它支持奖励经费原则上从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