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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5〕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5-07-06

施行日期:201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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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政府。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行政机关所属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五条 对本行政机关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实行承办机关负责制度,应诉工作由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案件承办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和行政机关所属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加强分析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第八条 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承办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向法院书面表明个人职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同时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指导督促做好应诉工作,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维护行政机关形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作出不能出庭应诉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书面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案情、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法院判决结果、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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