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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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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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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11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11月11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就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救助范围、是否偿还及申请程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一、基金如何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统一政策是指救助基金实行“六统一”管理,即全省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审核尺度、统一垫付规则、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办法,全省范围实现“同命同救助”。购买服务,即救助基金管理中申请受理、审核以及资金垫付、追偿等专业性强的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让专业人做专业事。分级管理,即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救助,强化市县政府的救助主体责任,有利于交通事故矛盾在基层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分工负责,即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对接顺畅,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依法得到救助。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救助基金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的数额、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按季度补助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各省辖市参照省级救助基金对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救助基金的补助办法,制定对所属县(市)的救助基金补助办法,按季度及时拨付至所属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二、哪些属于基金救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

三、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

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同时,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管理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偿保障机制。通过参与调解、法律诉讼、纳入征信建设体系、赋予救助基金优先偿还权等措施,保障资金及时偿还。二是建立与追偿率或追偿额度相挂钩的追偿激励约束机制,将追偿工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三是建立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救助基金追偿协助机制。

四、救助基金的申请需要什么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于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书面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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