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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纠纷须12小时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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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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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由该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送审稿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即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同时,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由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我国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44件,审结183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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