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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浙江省旅游条例明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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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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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新版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版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旅游促进、旅游者和旅游经营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规划,度假区管理、导游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旅游经营管理、文明旅游、旅游购物、乡村旅游及民宿、景区承载量核定、门票减免、旅游安全、目的地利益共享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指出,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条例的修订出台,既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旅游万亿产业的顺利实现,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扩投资、促消费、惠民生、优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据介绍,该条例修订工作从2009年开始筹备,经过前期专题调研和广泛征集意见,2014年4月启动修订工作并成立联合起草小组。2015年1月,正式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列为一类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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