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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议通过《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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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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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河北省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以省长签署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采用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成果顺利转化。《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对五大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其产品区分情况用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在立项、规划、建设用地和经费补助等方面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本地实施四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通过技术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创新优化程序,消除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性限制。《条例(草案)》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职称评聘考评体系,使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与有效专利、论文等条件同等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评聘,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与企业间互设职位,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的交流,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到企业,离岗期限可以约定为三至五年,约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明确将其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可以分别情况,协议或者自行实施转化,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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