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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5]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5-21

施行日期:2015-05-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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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省级财政出资建立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设计、资金计划的批复;

(二)办理资金支付,汇总、编报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办理项目的验收和补充耕地指标的入库;

(五)审核办理补充耕地指标的调配使用;

(六)上缴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七)负责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预算的审核和批复;

(二)审核并办理对提供跨县(市、区)异地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励;

(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基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基金项目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涉及扩权强县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扩权强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基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净增耕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二)片区相对集中连片,县域内多片区的可以捆绑立项;

(三)项目所在区位应当具有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所必需的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 申报基金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权属关系的,应当附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资料;

(四)对涉及采空塌陷区的项目,应当提供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资料。

第十一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论证。

项目可研报告通过论证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批复(附评审意见)、现场踏勘表、项目规划地籍审核表以及图斑汇总表等一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收到立项申请后,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初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及预算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基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生态环境保持和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工程设计的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三)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初步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和项目招标代理费。

2.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度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3.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零星房屋拆迁、林木及青苗损毁等给予适当补偿所发生的费用。

4.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复核费、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和标识设定费。

5.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筹建、建设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乡镇协调费、宣传费、培训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支出等。

(四)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前款四部分费用的计取和计算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所需年度管理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从基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拨付15%,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剩余的5%。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按照原拨款渠道收回。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终止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原拨款渠道收回。

第五章 基金收益

第十八条 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原则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基金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十九条 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在省域内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需申请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照形成该补充耕地指标的新增耕地亩均开发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

跨县(市、区)域易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照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如最高标准低于新增开发耕地亩均投资成本费的,按照新增开发耕地亩均投资成本计算)再加上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质量等级相应费用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山西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划分标准,具体费用标准为:14级1万元、13级1.5万元、12级2万元、11级2.5万元、10级3万元、9级4万元、8级以上5万元。

第二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当地政府直接缴入基金专户。

未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将超出基金规模的资金缴入省级国库。

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非税收入”类“02专项收入”款“9997耕地开发项目专项收入”。

第二十三条 耕地开发收益主要用于奖励提供跨县(市、区)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金收益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开发支出时,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跨县(市、区)域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质量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山西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划分为:14级1万元、13级1.5万元、12级2万元、11级2.5万元、10级3万元、9级3.5万元、8级以上4万元,所需资金从“耕地开发项目专项收入”中列支,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0198耕地开发项目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十三五”期间全省耕地开发任务完成后,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对基金进行清算。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应将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及基金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和立即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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