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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5〕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6-25

施行日期:2015-06-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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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县村庄改造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县项目推进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县村庄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规划、项目建设、报账核算、档案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协调项目整合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村庄改造财政奖补配套资金,并对本区县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所管辖区村庄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地区项目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等工作。

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内容

第五条申报村庄改造财政奖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乡规划体系中确定保留,并纳入区县2015年至2020年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行政村。

(二)项目实施区域农民居住点相对集中,受益农户一般不少于50户。

(三)申报奖补项目建设方案已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举债投入,村民筹资筹劳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五)区县政府重视财政奖补工作,具备奖补资金配套能力。

符合上述申报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的条件,并且规划相对稳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任务较重;积极推进项目整合、已明确项目整合计划;基层组织战斗力强、农民有迫切需求并自觉支持配合的地区可优先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奖补标准为2万元/户,超出奖补标准的投入由区县自筹。

根据区县财力状况,按照奖补标准,市对区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市补助40%;松江区、青浦区市补助50%;奉贤区、金山区市补助60%;崇明县市补助80%。

第七条村庄改造财政奖补内容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分三类:

(一)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类:道路、桥涵建设,供水及雨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建设,燃气管网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照明装置建设等。

(二)村内环境综合整治类:宅前屋后环境整治,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农宅墙体整修,村内河道水系整治,村庄绿化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类:公共厕所修建,村内公共服务、活动场所修建,户外活动场地修建,停车场修建等。

财政奖补资金要确保优先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普遍认为受益面较广的设施建设上,在满足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适当用于第(二)类、第(三)类项目建设。各类行政办公场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不属于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范围。

村庄改造项目二类费用范围为:设计费、勘测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前期费(含三通一平临时接水接电费、青苗补偿费)、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第三方检测费、审价费、审计费、保险费等。二类费用在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中,青苗补偿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其他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二类费用按实列支,超出部分由区县自筹。

财政奖补资金(按财政奖补标准测算)用于农宅墙面粉刷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35%,超出比例部分由区县自筹资金解决。财政奖补资金(按财政奖补标准测算)用于各类标识标牌类项目建设(包括道路、桥梁、河道、公建设施、污水泵站等标识标牌、宣传栏、村名牌等)的费用不得超过5%,每村不得超过10万元,超出比例部分由自筹资金解决。

第八条村庄改造项目应与河道生态治理、中小河道轮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济相对薄弱村村内道路改造、农村危桥改造、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整合。区县可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扩大项目整合范围,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已完成农村路桥建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地区优先纳入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计划,当年度不能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工程的地区,推迟安排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计划。

已列入农村路桥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整合项目计划的建设内容不再列入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通过项目整合,可适当降低村庄改造财政奖补标准,以扩大农村受益范围。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村庄改造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采取提前一年申报的方式。项目立项、申报程序如下:

(一)民主议事。拟开展村庄改造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告知村庄改造申报条件和流程,讨论实施项目、建设方案、村民筹资筹劳额度、村民承担责任义务等,并形成书面决议,张榜公布。会议应由村庄改造财政奖补实施区域内的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计划编制。由乡镇编制村庄改造建设方案,开展相关设计和规划工作,形成项目整合计划。申报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送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区县审核。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区县发改、建设、水务、规土等部门,对乡镇村庄改造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开展项目整合计划对接。区县审核内容应包括:

1.项目选点情况。项目选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虚报农户数量问题。

2.项目实施内容。拟建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为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是否符合财政奖补各项要求。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合理,通过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改善当地农村人居环境。

3.项目整合情况。申报整合项目是否符合各专项要求,村庄改造建设内容有无重复列入相关整合项目。

4.项目建设资金。奖补资金申请规模、比例是否合规,各项建设内容资金概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申报。经区县审核,并修改完善的项目,由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区县项目计划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区县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

1.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区县财政局联合书面请示;

2.区县项目评审意见(一村一意见);

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农民议事决议书(一村一决议);

4.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一镇一方案);

5.村庄改造项目计划书;

6.项目图件(区域位置图、建设项目现状图、建设项目规划图);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申报项目按缓急程度排序。

第十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底前对区县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复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各区县根据市级复审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每年12月底前报市级部门备案。调整预算项目库,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准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从预算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并联合下达批复计划至各区县。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备案的建设方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

确需调整与变更项目实施范围的,由区县牵头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及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确需调整与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所在乡镇应当报区县牵头部门、财政局等部门申请项目调整与变更,经区县审议同意后,实施变更。

(一)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给原定项目建设目标、效果等带来影响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项目监理制度。项目建设范围、工程实施内容、资金投入情况须在村范围内公告,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由区县牵头部门、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区县验收完成后,由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区县应制定验收标准,明确工作程序,区县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项目实施是否符合项目批复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项目是否严格管理,手续是否齐全;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项目建设要求;

(六)建设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十五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区县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抽查检查、考核评估,检查及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包括中央专项补助)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村民一事一议议事决议、项目批复文件、图纸、合同、项目实施过程材料、预决算资料、审计审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交接手续以及有关影像资料等相关原始材料应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七条区县、乡镇及时将项目建库、申报、审核、工程招投标、实施进度、项目变更、检查验收、预算安排、资金投入等情况及时录入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每月25日前,向市农委报送项目施工进度统计月报,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直至工程完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后,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31号)要求,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区县管护资金,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村庄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列入“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区县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财政奖补配套资金。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国库直拨制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制和清算制。项目计划批复后,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市级补助资金的80%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项目建设情况,在9月底前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交市级结转资金拨付申请。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由区县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或审计部门开展审价、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审价结果,将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收到区县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后,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将剩余市级奖补资金下拨各区县。

第二十三条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按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拨付资金。各区县和乡镇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账,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保障资金的拨付实行专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费用,包括清理环境、屋前宅后整治、拆除构筑物(建筑物)、青苗费等,必须具备详细的项目标的(名称、内容、单价、数量等,特殊情况应作说明),形成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受益人签名等要素完备的清单,以及镇人民政府审批盖章。

第二十五条农民在村庄改造中的筹资筹劳按有关规定标准为上限,并根据地区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确定,严禁增加农民负担。所筹资金纳入村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相关原始材料由村委会汇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资金用途和有关账目要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对本区县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全程监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完善本区县项目、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严格村庄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考核力度,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评,建立奖补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村庄改造奖补工作实施中期检查和结果考核,检查和考核采取抽查方式。中期检查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建设内容核查,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评价结果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反馈,区县按要求实施整改。结果考核包括对项目建设内容、审价审计结果的核查,对项目建设效果实施绩效评价等,在区县完成验收、提交工作报告后开展,项目建设内容、审价审计结果核查出现较大问题的,扩大核查范围。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剩余市级财政资金资金拨付,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检查考核结果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按照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问责、机构督查、群众监督”多方协同的综合评估监督机制。在项目规划、概算、造价、监理、招投标、审计、审价、绩效评价等领域引入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加强对项目管理和监督。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的,有权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村庄改造牵头部门、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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