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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定新遗体捐献条例拟免除捐献人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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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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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的《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该条例实施后,我市现行的《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将废止。

立法规范捐献行为

据统计,按照我市医学教学与科研实际要求,每6名解剖学学生需用一具遗体,由于来源不足,目前我市20多名学生使用一具,有的医学院甚至50多名学生使用一具。

我市自2012年8月1日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国家卫生部授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

“为了规范遗体接收的程序,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因此,市人大着手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立法。

捐献以自愿为原则

条例草案规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保护。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填写捐献登记表并载明有关事项,其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

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意愿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同时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并载明有关事项。

如果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和人体器官。

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如果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捐献遗体或人体器官,死亡后其亲属拒绝捐献怎么办?

对于该问题,立法机关表示将通过调研对条例草案做出修改。

捐献权益将得到保障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大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同时也涉及医学新技术,以及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只有依法保障好各方权益,才能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兰运华说。

因此,条例草案设立专章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捐献人及其家属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例如,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以及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

条例草案还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做法,明确要求设立人道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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