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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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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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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上海市日前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上海市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标准不变;对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新人”,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上海市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将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

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海市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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