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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环保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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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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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环保法》施行后全国首部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在环境资源审判、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惩处等方面都做出了制度创新,成为我省落实国家重典治污要求的新武器。

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防止地方保护

环境污染往往具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特点,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由一个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很难保证案件的独立审判和区域公平。对此《条例》首次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思路。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管辖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也通过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促进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提供保障。

生态环境受损,责任终身追究

为促进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社会积极参与的环境综合治理格局的形成,《条例》要求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保目标和任务。省政府每年向各地市政府下达年度环保目标,各地市政府将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要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终身追究制的实行,意味着对于乱决策乱作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不管事隔多久,都将追责相关责任人责任。

“按日计罚”、“双罚”,严惩环境违法

为进一步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条例》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力图达到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目标。根据新《环保法》授权,《条例》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除了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外,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规定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对其中拒不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自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进行按日计罚。

另外,《条例》还设立了“双罚制”,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除了对违法企业处罚外,还将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最高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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