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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工资“讨价还价”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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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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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企业工资和奖金怎么发?加班工资给多少?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产期的工资待遇有多少?均可由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决定。7月1日起,《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实施。5月28日召开的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时,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指出,这部条例吸收采纳了自治区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作用的一次有益探索。

今年4月30日,自治区政协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专题协商会”,首次将立法问题作为专题协商议题。前期,自治区政协专题调研组先后召开了区直有关单位、企业代表调研座谈会,并深入柳州、桂林、北海、崇左4市进行深入调研。

会上,委员们对《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建议,自治区总工会、工商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区直单位和党派团体也作了回应发言。会后,自治区政协综合协商会上各方提出的建议,向自治区人大提出了15条意见和建议:“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但没有规定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协调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该怎么办。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内容”;“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劳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协商达不到期望值而消极怠工、聚众闹事这方面内容的处罚规定”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反复推敲、多方论证,完全或部分采纳吸收了12条。

《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本区内民营、国有、中外合资等各类企业中劳资双方就工资、奖金涨降问题如何“讨价还价”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职工和企业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应约方自收到要求10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10日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谈不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进行协调;如果企业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奖励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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