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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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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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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草案二审稿调整了行贿人“检举揭发行为”的规定。对这项规定,很多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草案二审稿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昨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也有不赞同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观点。

令狐安:行贿罪根据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减轻但是不能免除,不能免除处罚,现在很多行贿人就是腐蚀了一批人,然后作证,作证以后就免除处分,然后再去腐蚀新的下一代刚上来、提拔上来的领导,不断地循环下去,跟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问题,一个性质的问题。

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

草案二审稿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针对单位行贿,草案二审稿确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沈跃跃: 建议将草案第42条,也就是刑法第380条第一款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由其所在主管单位或机关给予处分”内容删除,因为这一条看了以后会让人误解,对贪污处罚轻了的那么一种感觉,所以与从严治理贪污受贿这个精神不符,所以把这句我觉得去掉为好。

伪造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系犯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都是犯罪行为。

原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犯罪作了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以上两条中的证件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姒健敏:使用跟伪造变造买卖应该是同罪。所以我建议这里加上使用者。

周天鸿: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等,那么这个入刑我倒是觉得应该以治安法为主,而非刑法。情节严重的,构成了其他的犯罪条件,可以依照第二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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