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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农[2002]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5

施行日期:2002-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委直属有关单位、各处(室):

  现将《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若干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关于行政处罚合议的有关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检查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宣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和《执法案件立卷归档工作规则》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行政执法准确、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我市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使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

  4、在填写执法文书时,应字迹工整、清晰,不应有涂改、模糊现象,内容要准确、清楚、无误。

  5、在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

  6、案件承办人和相关人员对案情举报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二、执法应遵循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相关处罚手续。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行政处罚机关。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二日内报本部门负责人审验,并在七日内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卷后报本单位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适用一般程序。

  2、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 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批,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本单位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4、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要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准备先行登记封存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审批书》,经本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签批,对证物进行登记封存。对先行登记封存的证物,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6、解除封存的证物,执法人员应填写《解除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经本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签批后,予以解除。

  7、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8、对调查的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由下列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人员,单位负责人等。

  9、合议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10、做出行政处罚,应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签批,由承办人执行处罚。

  11、对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不能结案,需报农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批准,最多可延长至一年。

  12、关于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13、结案后,承办人应填制结案报告,并将涉及本案的材料装订成卷,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存档。

  三、处罚审批权限

  1、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按相应程序办理后,由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审批。

  2、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当事人或单位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扣压财物二万元以上的,按相应程序审理后,报市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

  3、罚款的追缴,由执法承办部门负责。

  4、对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执照的处罚,由相关单位提出后,经委综合处审核,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5、本单位应在每月末对罚款收缴情况进行审核。

  四、关于没收物品的处理

  1、对没收的物品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封存,并列出清单。

  2、对没收并准备销毁的假、劣物品,应填制《销毁假、劣物品凭证》,经相关程序审理后,由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指定方式进行销毁,相关材料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存档备案。

  3、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听证与复议

  1、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委综合处,并及时通报当事人的意见。

  3、委综合处将根据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证据,组织听证和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

  为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进行审核。

  第二条 本单位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将案卷及相关材料交本单位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合议,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法制部门要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一)对定性准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提交合议会进行合议。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责成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手续不全的案件,提出纠正或补充调查意见。

  (四)对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提出撤销意见。

  (五)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委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案件终结后,案卷应按《执法案件立卷归档工作规则》及时归档保存。

  第六条 查阅案件资料,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关于行政处罚合议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罚得当,制定本规定。

  一、凡罚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的案件均应进行合议。

  二、合议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部门召集,单位负责人主持。

  三、合议参加人应包括:单位领导、案件承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本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及有关人员。

  四、合议应设记录员,应准确记录合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情、处罚依据、合议结果。

  五、合议应听取具体办案人员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款项。

  六、参加合议人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当对案件的定性、处罚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七、参加合议人员要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字。

  八、合议结束后,职能部门应根据合议意见,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农委《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若干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对当事人或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的要求,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情节复杂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上报市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3、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1、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2、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

  3、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I、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

  3、较大额罚款(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和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没收财物二万元以上的)。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量罚轻重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

  三、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备案,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一份。

  四、备案上报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批表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情况等,一律使用B5纸张。

  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保证各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推进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各直属单位要在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委综合处,再由综合处汇总,将半年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二、要填好农业执法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随行政执法情况汇报一并送委综合处。

  三、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不许迟报、隐报、慌报,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委里有关处室和所属单位无论是以本身名义或农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事前报委综合处审核,综合处在文件制发后20日内上报市政府备案。

  五、根据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委里设立行政执法群众监督举报电话(8967000-2410)。有关单位要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公开监督机制,并将有关内容及时报综合处。

  六、委里每年要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对行政执法中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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