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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02

施行日期:2015-03-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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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成都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督导,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工投集团、建工集团、城投集团、交投集团、文旅集团、地铁公司、兴蓉集团、兴城集团、公交集团、商物投集团、川煤基公司;

第二类:成都银行、传媒集团、农发投公司、投控集团、金融城公司、保安公司;

第三类:工程咨询公司、技术转移集团、锦泰保险、九星纺织。

分类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国资监管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据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改措施;

(四)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党委会、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适时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责,按照《成都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一级响应处置。

第七条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主持召开或受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委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按照《成都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二级响应处置。

第八条 市国资委班子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适时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到位,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下述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二级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二级机构。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市属国有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外地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边界。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属国有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安全队伍建设。第一类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二类、第三类企业应当逐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市属国有企业要每年组织1次以上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定期开展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演练。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列入安全生产预算,逐步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保障。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规定,切实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大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权重,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在安全生产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党委会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常态化检查督导,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每月检查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一类企业应当于4月5日、10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季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安排,于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安排;

第二类企业应当于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安排;

第三类企业应当于1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安排。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于每季度首月1日、次年1月1日前向市国资委分别报送季度、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附件1、附件2)。市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别重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5】41号)、《成都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国资【2014】11号)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严格落实特别重要突发事件10分钟内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企业安委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职能职责、工作制度和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五章 问责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安监部门的要求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并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一年内发生2起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外,市国资委将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国资委作书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作为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根据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降分处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降至E级。

(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2次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对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降级处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对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作0分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市属国有企业或者市属国有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降分处理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绩效显著的市属国有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该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委托管理企业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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