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06

施行日期:2015-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八条 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即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 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 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 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部分超概项目需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评审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调整概算或项目总投资的参考依据。特殊情况及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 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 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 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 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 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 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 及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 管理评审档案;

(六) 完成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 及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 管理评审档案;

(五) 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二) 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 及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 根据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 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 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 确认评审结果;

(五) 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 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审,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技术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统称立项批复文件)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特殊情况,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 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 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 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概算评审结果中建安工程费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不需送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预受理咨询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受理咨询,并提供下列材料(第1、2项可登陆广州财政网查询下载):

1.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咨询表;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二) 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退回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 评审申请受理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及预受理咨询表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并附预受理通知、评审预受理咨询表及送审资料清单;

(二)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定资金安排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 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5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5个工作日。

(二)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三)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复核。

(四)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

(一) 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四)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超额送审的项目,概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10%,主管单位需在评审申请时说明超额送审原因,并附造价分析材料,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 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二) 只需送项目概算评审,不需送项目预算评审的项目,未通过概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概(预)算平均送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率、退审情况等进行排名公示,对概、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计算公式:送审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100%;评审审减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评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抽查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复核机构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项目的复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专门复核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出具复核完成函,对存在评审质量问题的项目说明主要整改事项和金额;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的评审项目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复核结果判定评审机构评审质量,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并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

(二) 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扣除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任务,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对相应的评审机构进行公示;

(三) 结算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5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

复核偏差率计算公式:复核偏差率=︱评审机构的评审金额-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复核金额︱/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复核金额×100%。

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审质量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将评审报告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对不合格的评审报告退回评审机构修改或重审。

(一) 评审报告格式、内容完全符合要求,提供案例典型突出、对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情况有客观评价和针对性整改建议的,为优良;

(二) 评审报告格式、内容基本符合要求,信息反映完整、真实,可正常批复的,为合格;

(三) 评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或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或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因存在错误申请修改的,为不合格。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评审报告审核过程中,有权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结果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评审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审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完成情况,对考核排名最后的两家评审机构,停止评审委托任务3个月。非评审机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不纳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评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审机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加大抽查复核比例、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评审机构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不好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评审机构撤换财政评审工作技术负责人。

(一) 平均复核偏差率较高(排名在前30%);

(二) 评审报告不合格率超过20%;

(三) 复核或审核中多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四) 连续两个考核期出现评审进度较慢,没有改进的。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评审机构,移交市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 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 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 预算、结算评审结果复核偏差率大于5%;

(五) 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评审机构未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 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单位征询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3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