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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本级财政补贴城市公交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3-26

施行日期:2015-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促进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财政补贴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滁政〔2010〕131号)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企业管理,提升公交装备和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公交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范围

(一)补贴新线路:对新开线路、延伸线路、加密线路经营性亏损给予补贴;

(二)补贴车辆购置:对经政府批准的新开线路、老旧车辆更新需购置的车辆给予补贴;

(三)补贴公交设施建设:对首末站、换乘枢纽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四)补贴政策性乘车优惠: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给予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伤残军人等特定对象乘车优惠政策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与标准

(一)新线路补贴。新线路是指根据市政府要求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013年1月1日后的新开、延伸和加密的线路。

新线路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交通局联合审定的市公交公司2012年至2014年3月每公里标准成本与综合收入差,即0.621元/公里核定。

(二)车辆购置补贴。2014年至2016年,市公交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老旧车辆更新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购置的环保车辆,按采购价的50%给予补贴。

(三)公交设施建设补贴。对根据市政府安排所建设的首末站、换乘中心等设施,按照决算造价给予100%补贴。

(四)公益性乘车补贴。城市公交企业所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学生持优惠卡乘车,根据公交企业IC卡收费管理数据和优惠额度给予补贴。春秋季,老年卡和学生卡分别按0.8元/次、0.5元/次补贴,冬夏季均按1元/次给予补贴。

四、预算与资金管理

(一)市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依据,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没有编制并核定预算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市财政部门审定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后,应将补贴资金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并通过统筹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落实资金。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三)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新线路审批、运行里程、采购(工程)合同等资料,其中车辆采购必须符合新型清洁能源车辆及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相关规定;公交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决算审计等制度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新线路补贴、公益性乘车补贴可按季预拨,次年一季度内清算;公交设施建设补贴原则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根据决算审计意见办理清算;车辆购置补贴按照补贴比例和招标采购文件、相关合同据实支付。

五、监督检查

(一)公交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设施建设和车辆购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质量监理制度和决算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二)市审计机关要建立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审计监督,及时提供新线路运行里程、公交设施建设决算等审计意见,为财政部门拨付或清算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三)市财政、交通部门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检查。公交企业应对提供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六、其他

(一)对滁全、滁来、滁乌路等城际公交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县(区)财政按行政区划内实际营运公里数承担补贴资金;需提供特殊定制服务的企业单位,可与城市公交企业自行商定,采取订单式专线服务,相应的成本费用由接受专线服务的企业单位承担。

(二)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交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与公交企业管理相适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员工福利及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公交公司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施,并由市财政局根据需要,会同市交通、审计等部门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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