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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7-24

施行日期:2014-07-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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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省民政厅统一安排,严格按政策、计划、程序和时限,准确审定军休人员的安置去向,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热情接待部队移交方工作人员,严禁政策外收费,自觉维护湖南军休良好形象。

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军休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与涉及军休工作的各部门保持密切往来,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实现情况、信息互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上请下达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文字材料及时、准确、规范。

四、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检查督促军休干部“两项待遇”落实。

五、军休经费筹措到位,拨付及时,监管有力,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六、加强军休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作风过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七、突出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省厅要求,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军休所(军休服务站、中心)创建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八、积极做好日常军休信访接待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军休系统安全、稳定。

九、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和谐型”军休行政管理机构。

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加强信息、调研、宣传工作,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做到军休工作广播里有声音、电视中有图像、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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