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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拟立法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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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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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扬泽带队前往龙湖房产交易所、泰安锦绣江南商品房项目小区等地,实地调研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立法情况。记者了解到,汕头市拟出台条例,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商品房。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汕头的购房意愿一直都很高,购房者生怕房价上涨或急于购买层次好、位置好的商品房,通过各种关系购买商品房,使得违规售房有了存在的社会温床。目前部分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楼盘展示为幌子,同购房者签订意向购买合同,违法违规销售。记者从龙湖区房产交易所了解到,尽管采取各种措施,但商品房违规销售还是时有发生,2014年该所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8宗。

记者从《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并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向社会公开销售,禁止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同时还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以公示栏形式设置商品房销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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