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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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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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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八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以下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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