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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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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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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6日就《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农田水利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机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发展农田水利,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农民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取政府投入、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资本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入)中计提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理主体。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尚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农田灌溉实际受益面积收费。逐步推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农业水价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水肥一体化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措施。国家支持在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优先发展节水灌溉,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节水灌溉设施,对节水灌溉设备与产品的购买者予以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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