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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首次大修282个设区市拟设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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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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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63条第2款:“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改为第72条,第2款修改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款增加“其他设区的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此前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要坚决维护统一,也不能事事都统到中央,一定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再一个,我国发展不平衡,沿海与内地,北方与南方,城市和乡村,都不平衡。赋予地方立法权,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设区的市共有282个,目前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仅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许多城市都想争取获批为较大的市。“这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所有设区的市不需要争取较大的市的资格,就直接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评价说。

明确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现行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草案》第8条第(八)项修改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再增加一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为授权立法“设限”:一般不超五年

《草案》增加:“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当有些重要的法律在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时,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4个授权决定、决议。然而,近年来,不少专家、代表指出,要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规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认为,授权立法是一种立法权限配置的例外形态,具有从属性和有限性,必须受到严格而又明确的限制。立法法修改草案的规定,对于纠偏具有重大意义。

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

《草案》修改增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本来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与法规的限权划分。

开展立法前评估,增加主动审查机制

《草案》增加:“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2013 年4月出台的旅游法,在表决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有关专家指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法规在正式出台前也应当经过“质检”,表决前评估正是这道重要的“质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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