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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拟立法水库禁种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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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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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不得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成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10个议题中委员讨论最热烈的题。该草案为三审有望明天表决通过。草案新增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等破坏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禽畜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水源保护。在讨论中不少委员都提到了现在水库受到各类污染太多,尤其是养殖场。草案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库的管理和保护新增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等破坏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禽畜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了污染,桉树也成为热议的对象。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现场旁听的水利厅工作人员表示,桉树对水源影响很大,因此特别把桉树列入草案。也有列席的代表支持该做法,认为桉树落叶到水库中容易腐化易产生蓝藻,蓝藻对饮用水是一个很大的威胁。不少委员也持支持态度,同时认为应扩大范围,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都不应栽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还透露湛江市一些炼油企业提交了建议炼油管道从一个大型水库穿过。“这会涉及2000-3000万人的饮水安全,我们不能为了 G D P急功近利。所以这个申请没有获得批准。”陈小川认为应该增加规定水库周边不得铺设可能污染水库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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