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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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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9-03

施行日期:2014-09-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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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四、责任与监督

(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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